
關于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如何界定殘疾人呢?
西藏稅務:
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藏政發[2007]90號)(以下簡稱“藏政發[2007]9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界定為殘疾,并取得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等部門頒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共六類殘疾人員。
納稅人:
西藏自治區區內的殘疾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有優惠政策嗎?
西藏稅務:
根據(藏政發[2007]9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西藏自治區的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的個人所得,可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納稅人:
西藏自治區區內的殘疾人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西藏稅務:
根據(藏政發[2007]9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西藏自治區的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的個人所得,可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獨立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創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